(2016)粤0113执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伟雄与陆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雄,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3017号申请执行人张伟雄,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陆林,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张伟雄与被执行人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1.采取查封、扣留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红收入的执行措施,并对执行所得款依法分配后,本案执行到位10891.92元。2.以(2014)穗番法执字第30号等多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粤A×××××的小型汽车档案,限制其办理车管业务,但因无法查找到车辆而未能作扣押处理。3.由本院(2014)穗番法执字第30号案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因被执行人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条件,故暂未能对上述住房公积金作提取处理。4.由本院(2014)穗番法执字第30号等多案分别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的两个存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的一个存款账户,但冻结时上述账户内均无可供执行存款。5.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车管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和多家银行等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6.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7.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到位10891.92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伟强审判员 李森标审判员 陈逸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苏嘉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