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马绣、大理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绣,大理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2号申请执行人:马绣,女,回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申请执行人:大理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马绣诉大理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大理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7月2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马绣货款767685元,同时承担诉讼费5738元。权利人马绣于2011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民事调解书,被申请执行人大理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在2015年7月2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马绣货款767685元,同时承担诉讼费5738元,合计773423元。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诉大理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大中民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被申请执行人大理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的财产与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扣划了大理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72387.37元,申请人马绣绣已领取该执行款72387.37元,尚欠执行款701035.63元。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马绣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本案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现本案分配得部份执行款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鹏飞审判员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