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足丰、叶国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足丰,叶国东,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恢149号申请人执行人周足丰,男,生于1974年12月30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居民,住忠县,申请执行人叶国东,男,生于1973年12月9日,土家族,重庆市忠县人,居民,住忠县,被执行人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更新村*组。组织机构代码:58549357-5.法定代表人魏大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足丰、叶国东申请执行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02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覃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