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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湖南省众汇合伙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士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康桥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众汇合伙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士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康桥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4111号申请人:湖南省众汇合伙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北辰三角洲奥城E3区10737号。法定代表人:张婷婷。被申请人:上海士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东路55号1810、1801-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MA1FR68K0Q。法定代表人:陈鸣。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康桥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276358T。法定代表人:戚延生。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申请人湖南省众汇合伙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士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康桥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众汇合伙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士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康桥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申请人湖南省众汇合伙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湖南省众汇合伙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士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康桥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房淼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