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严广棚、温镜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广棚,温镜波,植凤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广棚,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镜波,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华,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勋,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植凤霞,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严广棚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4民初39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严广棚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东塱福禄大街东二401房,因此本案应由被告即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租赁合同》显示,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建设路218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曾文莉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文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