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高峰兆与李宇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兆,李宇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234号原告:高峰兆,山西省吕梁市兴县蔡家会镇彩地峁村。被告:李宇廷。原告高锋兆与被告李宇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锋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宇廷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冬天,被告找到原告,称自己承包了吕梁市似吾味自助火锅装修业务,将装修工程中的木工活承揽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该装修工程价款19000元,之后原告按约定按时保证质量完工并经被告李宇廷验收合格交工,但被告李宇廷一直不给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1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给付。2016年2月18日被告李宇廷亲笔给我书写金额为19000元的欠据一支并约定同意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利息,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李宇廷签字并捺印。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一直找被告李宇廷催要,但被告李宇廷至今未还。请求:1、判令被告李宇廷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19000元及该款从2016年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宇廷负担。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冬天,原、被告双方约定建筑工程业务及工程价款,被告验收合格后一直未支付原告装修款。2016年2月28日,被告李宇廷给原告打下欠条一支:“今欠到高锋兆装修款壹万玖仟元整,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欠款一个月后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欠条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宇廷在2015年将装修工程承揽给原告高锋兆,口头约定装修项目和装修价款,其行为已构成建设工程合同。2016年2月28日被告出具19000元的欠条。补签欠条是双方对合同的重新确认,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请求按月利息2%计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宇廷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举证、质证等民事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宇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高锋兆所欠装修款人民币19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止,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李宇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宁柱人民陪审员 薛景予人民陪审员 冯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薛晓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