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汇丰达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金兴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丰达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金兴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陈朋,陈伟,天津宏翔瑞嘉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汇丰达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93号(天津市无缝钢管厂内)。法定代表人李庆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金兴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瑞江花园(兰苑)1-2-102室。法定代表人陈朋,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朋,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陈伟,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被执行人天津宏翔瑞嘉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珠江道交口瑞江花园(竹苑)22-2-601。法定代表人陈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汇丰达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金兴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陈朋、陈伟、天津宏翔瑞嘉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津0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开发区金兴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陈朋、陈伟、天津宏翔瑞嘉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汇丰达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1500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6)津02民初68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