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燕蓉、鲁和福与岳建国、唐国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燕蓉,鲁和福,岳建国,唐国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徐燕蓉、鲁和福被执行人岳建国、唐国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申请执行人贺玲与唐国洪、鲁和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川0726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3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时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726执1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没有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厚全审判员 李安禄审判员 余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