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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终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醒、陈赋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醒,陈赋麟,闵贞剑,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373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醒,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县。2008年11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赋麟,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抚州市临川区。2004年8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闵贞剑,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昌市东湖区。2016年11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涛,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南昌市青山湖区。2014年9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醒、闵贞剑、王涛犯贩卖毒品罪、陈赋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赣010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闵贞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王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陈赋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醒、陈赋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醒、陈赋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醒、陈赋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醒、陈赋麟撤回上诉。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俊文审判员  李 成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左回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