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1执恢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峰申请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臣,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峰与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1执恢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刘东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