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华,晏梅,刘景珍,陈维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75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华,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9日,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晏梅,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0日,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刘景珍,女,汉族,生于1939年5月12日,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陈维富,男,汉族,生于1933年9月22日,住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华、晏梅、刘景珍、陈维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4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其他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华、晏梅、刘景珍、陈维富的银行存款4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长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正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