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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桂芳与刘金鑫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芳,刘金鑫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834号原告:李桂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金鑫,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李桂芳与刘金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李桂芳未在限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桂芳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