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桂芳与刘金鑫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芳,刘金鑫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834号原告:李桂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金鑫,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李桂芳与刘金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李桂芳未在限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桂芳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