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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尚华、王常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华,王常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尚华,女,198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被执行人:王常维,男,198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庆民初字第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民初字第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