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刑更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五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五娃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997号罪犯李五娃,男,1970年1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米脂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2011年9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陕刑三终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五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25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李五娃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十九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十九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李五娃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五娃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