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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13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海军、王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军,王红军,侯铁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134之一号申请人:李海军,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奎,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潭,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红军,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侯铁柱,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人李海军与被申请人王红军、侯铁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海军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侯铁柱名下由被申请人王红军驾驶的豫A×××××号肇事汽车一辆。申请人李海军自愿以其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为申请人李海军提供担保。后本院将上述肇事车辆予以查封,并冻结了担保存款。现担保人王峰自愿以其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为被申请人侯铁柱提供担保。为此,被申请人侯铁柱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一份,要求解除对该肇事汽车的查封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侯铁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侯铁柱名下由被申请人王红军驾驶的豫A×××××号肇事汽车一辆的查封措施;二、冻结担保人王峰为被申请人侯铁柱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吕益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