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4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浩与武汉美利乐美容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武汉美利乐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714号原告:张浩,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杭州,被告:武汉美利乐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永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与被告武汉美利乐美容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浩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浩负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佳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