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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征地补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90年11月13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某,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征地补偿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划拔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使其履行了义务,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05执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才茂审判员  佘 钦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艳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