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7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7352田本海与武庆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本海,武庆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352号原告:田本海,男,1964年11月8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武庆杰,男,1980年6月11日生,住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本海诉被告武庆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田本海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本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本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田本海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成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