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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朋与被执行人秦明、刘伟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朋,秦明,刘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朋,男,16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秦明,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刘伟红,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秦明、刘伟红应支付申请人王玉朋欠款108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1520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朋与被执行人秦明、刘伟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秦明、刘伟红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伟红名下有车一辆,已依法扣押至本院,因此车现有违章罚款未处理,现待等处理结果。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郑守奎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