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6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宁夏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740号原告:宁夏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宗睦巷4号。法定代表人:杨桂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375号旅游综合大楼505室。负责人:张振升。被告: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3层-2-301室。法定代表人:鲍晓庆,该公司总经理。宁夏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宁夏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夏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宁夏尚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维国人民陪审员  李素霞人民陪审员  胡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陆钰莹书 记 员  唐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