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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区支行、崔伟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区支行,崔伟巍,贾爱芳,孙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区支行,住所地平度市苏州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邱雪飞,行长。被执行人崔伟巍,男,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贾爱芳,女,197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永军,男,1977年2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崔伟巍、贾爱芳、孙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崔伟巍、贾爱芳、孙永军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林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