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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5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秀宝与嘉禾大地园艺有限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秀宝,嘉禾大地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475号原告:沈秀宝,女,194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丽,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禾大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于城镇鸳鸯村老盐湖线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41906487Q。法定代表人:冯小燕。原告沈秀宝诉被告嘉禾大地园艺有限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后,原告沈秀宝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秀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3.50元,由原告负担。(准予免交)审判员  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曹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