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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丽花、潘岳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丽花,潘岳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潘丽花,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潘岳冰,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潘丽花申请潘岳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5民初1276号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赔偿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潘岳冰应支付申请人潘丽花案款114138元,承担执行费1612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1413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潘岳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3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苏石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