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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40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琦、泉州市助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琦,泉州市助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40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琦,女,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执行人:泉州市助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刘飞龙。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琦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助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吴 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德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