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世和与王新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和,王新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3民初338号原告陈世和,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王新军,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原告陈世和与被告王新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世和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和撤回对被告王新军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陈世和负担。审判员 徐 景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红玲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