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行审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汶上县国土资源局、徐来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汶上县国土资源局,徐来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30行审203号申请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金钟,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汶上县国土资源局职工。被执行人:徐来运,男,1969年1月16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申请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徐来运非法建设行���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徐来运未经批准于2010年7月擅自占用康驿镇谭庄村204平方米(折合0.3亩)基本农田建设住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7日对徐来运作出汶国土资罚字【2016】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徐来运虽是于2010年7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的非法房屋建设,但申请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是于2016年12月发现的徐来运这一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故现申请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徐来运进行强制执行,有悖有关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汶国土资罚字【2016】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存政审 判 员 蒋建洲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潇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