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太山与山西中汇嘉恒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太山,山西中汇嘉恒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074号原告:王太山。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娜娜,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尉建芳,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中汇嘉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7号9幢6层0602。法定代表人:刘鹏,执行懂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丽,山西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太山与被告山西中汇嘉恒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太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太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太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2元,由原告王太山负担。审判员 李凤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