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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立明、淳安千岛湖盈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立明,淳安千岛湖盈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方国朝,钱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立明,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淳安县。申请执行人淳安千岛湖盈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滨。被执行人方国朝,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钱桂梅,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1月10日杭州淳安法院(2016)浙0127民初5167号判决书,于2017年8月4日,以(2017)浙0127执5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钱桂梅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汽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钱桂梅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海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程少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