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4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湖南乐福来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湖南乐福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4291号原告: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林茵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泽平,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乐福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开发区谐园路。法定代表人:徐国辉,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乐福来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湖南华韧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