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舒镇支行与张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舒镇支行,张艳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683号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舒镇支行,住所地舒兰市。负责人:崔伟荣,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瑞,男,该支行员工。被告:张艳秋,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舒镇支行诉被告张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舒镇支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舒镇支行撤回对被告张艳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舒镇支行负担。审判员 关长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红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