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广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广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380号罪犯郭广伟,曾用名郭红伟,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初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1998年8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容留卖淫罪2007年6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广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2月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对郭广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9月22日对郭广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郭广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郭广伟伙同他人分别在河南省虞城县、兰考县、山东省曹县、安徽省毫州市等地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17起,价值127329.35元。该犯系累犯。罪犯郭广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8月,2014年1月、6月、11月,2015年4月、8月,2016年1月、6月、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2016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广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广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