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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5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瞿希望与湖北万众森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万松园店、湖北万众森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希望,湖北万众森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万松园店,湖北万众森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412号原告:瞿希望,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湖北万众森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万松园店,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广场1层2室。负责人:李莉。被告:湖北万众森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官湖大道58号保温材料生产车间1(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岗飞。原告瞿希望与被告湖北万众森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万松园店、湖北万众森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瞿希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希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希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瞿希望负担。审判员 纪 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琪琳速录员 刘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