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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苏州亚特国际建材城有限公司与许伟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伟,苏州亚特国际建材城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亚特国际建材城有限公司。上诉人许伟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亚特国际建材城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2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许伟上诉称:《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放火,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可见许伟对火灾的发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出租房屋交付仅两月余,不能认为是许伟过错导致电气线路故障。一审法院不能因许伟被控侵权而具有本案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许伟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苏州亚特国际建材城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亚特国际建材城有限公司以其出租给许伟的房屋发生火灾导致其损失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应确定为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起火地点及财产损害均发生于苏州市吴中区,应认定侵权行为地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稚群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陆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