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钱战争与刘魁、刘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战争,刘魁,刘金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281号原告:钱战争,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被告:刘魁,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被告:刘金民,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战争与被告刘魁、刘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战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战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钱战争负担。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