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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孙柏顺、高作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柏顺,高作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孙柏顺,男,193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高作顺,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孙柏顺人民币35146.8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作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151.1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濮剑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