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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财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王宝泽与秦海红、哈艺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宝泽,秦海红,哈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财保146号之一申请人王宝泽,男,汉族,1980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址锡林浩特市。被申请人秦海红,女,蒙古族,1983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址锡林浩特市。被申请人哈艺东,男,回族,1981年7月6日出生,现住址锡林浩特市。申请人王宝泽与被申请人秦海红、哈艺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内2502财保14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秦海红、哈艺东所有的位于锡林浩特市锡湖世家双拼别墅7-2#-1-13西户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在保全过程中,申请人王宝泽向本院递交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宝泽撤回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王宝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