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2846陆永亮与金志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永亮,金志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2846号申请执行人:陆永亮,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金志保,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申请执行人陆永亮与被执行人金志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民终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陆永亮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号2846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书生审判员 乔爱民审判员 刘兴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惠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