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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顾京宁、张妍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腾蛟投资管理中心,顾京宁,张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59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腾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执行事务合伙人:陈震峰。被执行人:顾京宁,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张妍,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3327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腾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顾京宁、张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妍、顾京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封被执行人张妍名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查封期限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妍、顾京宁名下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新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查封期限从2017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扣划被执行人顾京宁银行存款人民币109万元;冻结被执行人顾京宁名下四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17年2月21日至2018年2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号(截止2017年2月2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432.09元)、中国银行苏州西园路支行银行账户(截止2017年2月2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247.43元)、平安银行上海外滩支行(截止2017年2月2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9.29元)、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作业中心银行账户(截止2017年2月2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01.33元);冻结被执行人顾京宁在天津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的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截止2017年3月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4,575.47元);冻结被执行人张妍名下五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17年2月21日至2018年2月20日):交通银行三亚大东海支行银行账户(截止2017年2月2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444.42元)、交通银行三亚大东海支行银行账户(截止2017年2月2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84.24元)、中国农业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银行账户(截止2017年2月2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47,619.63元)、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横浜支行银行账户(截止2017年2月2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048.38元)、中国银行上海市汉中路支行银行账户(截止2017年2月2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863.37元);冻结被执行人张妍名下在天津银行银行账户(冻结期为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截止2017年3月1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67.68元);冻结被执行人顾京宁、张妍在上海竑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顾京宁、张妍在上海索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1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顾京宁、张妍名下牌照为沪NSXXX**、沪K3XX**、沪L5XX**三辆车(查封期限为2017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顾京宁、张妍限制出入境(控制期限为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11月8日)、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由于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变现尚需时日,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33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 德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