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刑更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施庆国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刑更370号罪犯施庆国,男,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10)银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2012年10月23日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2月14日止。2014年11月26日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十天,刑期自2009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该犯于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得”学规范用规范”专项活动表扬,现计分考核累计103.5分。建议对罪犯施庆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二天。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裁定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庆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二天,刑期自2009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嵇春宁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唐庆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