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菏泽利洋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菏泽利洋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746号申请执行人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赵德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利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王根山,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利洋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