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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井冈山市翔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宁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冈山市翔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宁福,彭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翔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新城区映山红路8号C幢01店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7391943259。法定代表人郭小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新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宁福,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彭冈华,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翔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宁福、彭冈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宁福、彭冈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彭冈华所有的车辆1台,车牌号码为赣D×××××。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宝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