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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桂华、徐金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华,徐金凤,张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华,女,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徐金凤,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张建设,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金凤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05030000016203153120中的存款800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