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宏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杨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宏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杨金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172号原告公主岭市宏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士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系公司职员。被告杨金山,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公主岭市宏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腾公司)诉杨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宏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杨金山偿还欠款63450元,案件受理费由杨金山负担。事实与理由:杨金山于2016年9月13日在宏腾公司赊购新疆牧神收割机4YZB-4一台,经协商,双方全款价格为260450元,杨金山交付147000元的预定金,剩余50000元做贷款,其余的63450元定于2016年11月30日前全部还清。杨金山至今未还。宏腾公司多次向杨金山催要,杨金山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现宏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宏腾公司要求杨金山给付新疆牧神收割机(型号4YZB-4,发动机编号AYH5Y2G00043,出厂编号42219R10055,)补贴款63450元。在办理农机补贴过程中,该收割机铭牌标注生产企业为新疆波曼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致使该车无法办理农机补贴,后该车更换铭牌,铭牌标注生产企业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该车获得农机补贴63450元。该补贴款涉嫌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侦查,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公主岭市宏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由公主岭市法院办理退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佳宏代理审判员  郝建委代理审判员  穆沙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XX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