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秦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秦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1021号原告何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秦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何某诉被告陈某、秦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