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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秦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秦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1021号原告何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秦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何某诉被告陈某、秦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