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钟执字第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泽云与杨德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泽云,杨德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钟执字第314-3号申请执行人:杨泽云,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冷水镇付泉村五组。委托代理人孔中秀,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冷水镇付泉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7104243341。被执行人:杨德鹏,男,194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冷水镇付泉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4801023316。被执行人:XX,男,现年41岁,汉族,住钟祥市冷水镇付泉村五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钟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德鹏、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德鹏及以其妻张春香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王之山审判员 董启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