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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强与刘立伍、唐红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刘立伍,唐红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910号原告:刘强,男,汉族,1986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刘立伍,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唐红港,男,汉族,1981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刘立伍、唐红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立伍、唐红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