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景生犯盗伐林木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景生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景生,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无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由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17年7月28日被密山市人民法��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景生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静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景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被告人周景生在密山市XX镇施业区6林班1小班用油锯砍伐柞树33棵,用自家四轮车运到密山市XX木制品加工有限公司。经鉴定,砍伐林木蓄积为5.612立方米。周景生于2017年4月2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景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运输四轮车、油锯照片、到案经过、密山市森林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告人周景生正侧面照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蔡某、李某证言;被告人周景生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密山市林业局关于裴德镇6林班1小班砍伐林木现场鉴定;密山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盗伐林木现场拍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景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森林,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周景生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周景生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对周景生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景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苑司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佟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