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泊头市龙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龙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958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龙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洼里王镇缴桥村,联系方式无。法定代表人:缴庆发。被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相城区水仙大街亨立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苏建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31312.00元至泊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金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爱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