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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欧阳红英、刘和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红英,刘和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红英,女,1978年4月15日,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刘和萍,男,1959年9月1日,汉族,住萍乡市。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欧阳红英申请刘和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刘和萍暂无履行能力,名下的房产在其他案件中进行拍卖程序,等待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民初字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陈捷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龚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