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欧阳红英、刘和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红英,刘和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红英,女,1978年4月15日,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刘和萍,男,1959年9月1日,汉族,住萍乡市。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欧阳红英申请刘和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刘和萍暂无履行能力,名下的房产在其他案件中进行拍卖程序,等待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民初字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陈捷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龚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