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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飞、王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飞,王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896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明涛,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杰、李长建,大城县旺村信用社员工。被告:王飞,男,195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王义,男,成人,汉族,住址同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飞、王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679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